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曝光10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利辛2起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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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3·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

来临之际

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

0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

案例一

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销售假冒骆驼牌电瓶案

案情简介

00年5月8日,根据群众举报,执法人员与骆驼集团工作人员发现板桥镇板桥街蒙宿路有外地货车(鲁RA)销售假冒骆驼蓄电池。现场发现标注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骆驼蓄电池,规格型号6-QWLZ-0()47只;规格型号6-QWLZ-65()只,该批次注册商标标明骆驼?的骆驼蓄电池,经鉴定属于假冒产品,执法人员对该批骆驼蓄电池予以扣押。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骆驼蓄电池是00年5月从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庞口镇农机配件大市场购进的,没有能够证明合法取得的证明材料等证据;规格型号为6-QWLZ-0()购进50只,购进价是40元/只,销售价是90元/只,销售了3只;规格型号为6-QWLZ-65()购进只,购进价是元/只,销售价是元/只,没有销售。该产品经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,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,纯属假冒、侵权产品。其违法经营额共计元。

处理结果

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》第二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,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。依据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》第十三条之规定,罚款元;依据《商标法》第六十条之规定,对当事人处罚如下:责令停止侵权行为;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“骆驼”牌蓄电池48只;罚款元。

案例二

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张某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

案情简介

00年9月8日,利辛县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,经立案查明:张某伟于00年8月8日从临颍县亿元村农业有限公司购进“南街村”牌标注养分≥45%复合肥料0吨。00年9月8日,该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“南街村”牌复合肥料进行了商品质量抽样取证。经安徽中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,总养分为3.8%,判定当事人所经销的该批肥料为不合格商品。该批肥料进价为00元/吨(05元/袋),销价为00元/吨(0元/袋),货值金额为40元。至案发时,当事人该批肥料已被投诉者退回,被该局予以扣押。

处理结果

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产品质量法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,已构成“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”的违法行为。根据《产品质量法》第五十条之规定,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不合格化肥;没收不合格“南街村”牌复合肥料0吨(50kg/袋);罚款元。

案例三

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物业管理公司违规收电费案

案情简介

该局根据投诉举报平台举报时代广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拒绝执行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》后,经立案查明,博大物业管理公司在00年月日至00年月9日期间,没有按照国家相关降价规定向商户(幼儿园、门面商户、KTV歌厅)下调电价,收取00年月日至00年月9日期间千瓦时电量电费,应降4.6分/千瓦时,应降电费金额.96元。期间,涡阳县供电公司已按照国家调整的电价与当事人结算电费。截至00年月9日当事人未向商户退还或抵扣电费.96元。

处理结果

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二条的规定,属于《价格违法行为行*处罚规定》第九条第(四)项“推迟执行*府定价”的价格违法行为。根据《行*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三十九条及《价格违法行为行*处罚规定》第九条的规定,责令改正,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.96元,罚款.96元的行*处罚。

案例四

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星之美商贸公司销售假冒白酒案

案情简介

0年月3日,该局联合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来到位于经开区嵇康路5号的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,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“五粮液”牌浓香型白酒,规格为ml/瓶,批号为/09/8共计6瓶、批号为/06/4共计4瓶,总计0瓶,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。经立案查明:该公司经销的上述“五粮液”牌浓香型白酒,是00年月9日从一名女士那里收购,共0瓶,每瓶收购价为.6元,货款元,标价为元/瓶,尚未销售。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人员的确切信息及上述商品的相关票据。“五粮液”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第33类第号注册商标,0年月3日由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,证明上述0瓶酒均为侵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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