于月仙去世一年后,她乘坐的肇事车司机的判罚也下来了——有期徒刑一年。对于这个结果也是众说纷纭。那么,造成于月仙殒命的司机,受到这样的处罚是否得当呢?
年8月9号,于月仙丈夫张雪松发文称:郭某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时间从年4月15日起至年4月14日止。
对于这个判罚结果,张学松导演流露出了质疑和不满,他觉得量刑过轻了,这种结果无法弥补对方给自己及家人带来的伤痛。
理解张导演的心情,失去亲人的悲伤是难以言表的,但是,法律面前,我们还需要保持理智,也要相信法律的公平与正义。
对于这个问题,我想从人情与法理两个方面来说一下
首先看一下人情方面,有句古话叫人亡不能复生,不管怎样,于月仙已经殒命了,即便给与司机再大的惩罚,她也无法再重现在人们的面前。
另一方面,于月仙与司机无冤无仇,不但如此,而且还应该是朋友(也有人说是她丈夫的亲属),至少两人的关系不错,否则的话,作为一个知名度很高的艺人,又怎能雇用他(郭某龙)作为自己的驾驶员呢?
还有一点也是不容忽视的,那就是司机的主观意识。平心而论,谁都不愿意出这样的事、看到这样的结果,司机也是如此。从某种角度来说,这件事纯属意外(当然了,他超速驾驶的责任是毋庸置疑的),凌晨驾驶、往来车辆少、道路宽阔,开过车的朋友都知道,这种情况下,会不自然地把车速提起来,谁又想到会突然间冒出来两个骆驼呢?
我不是在为司机开脱,只是就事论事而已,毕竟驾驶员也是一个普通人,他也有自己的家人需要照顾。
从法理上分析
对驾驶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合理恰当,不为过。
为什么这么说呢?我们都知道,造成车祸的一大原因就是速度过快,这件事中,让于月仙香消玉殒的原因也是超速,如果正常驾驶,无论是躲避还是“错过”,都有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,即便是发生碰撞,后果也不会如此严重。
所以说,驾驶员是悲剧的制造者,他承担责任没有任何问题。而这个“刑期一年”是否恰当呢?我们来看一下交通法是如何规定的吧:
根据《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: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因而发生重大事故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
在这间事故中,造成一人死亡,三人重伤,已经属于重大事故了,符合3年以下的标准,所以说,给与驾驶员郭某龙一年的有期徒刑,已经够宽大的了。
车撞了骆驼算不算交通事故
交通法中没有具体到骆驼,它也不属于一般家畜,这的确是一个难题。不过,交通法中的一句话是需要注意的:驾驶员撞上家畜时有没有违反交通法。
这件事中,驾驶员超速驾驶,明显是违法了,所以,把这件事定性为交通事故也是说得过去的。
这里再多说一句:通常情况下,汽车碰撞到小猫小狗之类的牲畜,只做民事赔偿,不按交通事故来处理的。
结语:
张雪松导演觉得量刑有些轻,是完全可以理解的,而且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条:
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,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,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。
根据这一规定,张导演也是可以向检察院或法院提出上诉的,提出自己新的诉求。
不过在我看来,斯人已逝,责任人也受到了惩罚,此事就此了解为好。毕竟郭某龙也不是故意的,而且他也有家人,他的家人也在承受着痛苦,又何必让痛苦继续延续下去呢。
古人说:人有旦夕祸福,是啊,谁又能知道自己明天将会经历什么呢?既然如此,我们还是活好当下吧,开心一点,坦然一些,这样的态度也可以避免一些无谓之灾。